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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种合成橡胶反倾销情况梳理

发布时间:2021-03-29 13:58作者:-1来源:未知 点击数: 【字体: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而中国进口依存度相对较高的主要特种合成橡胶,基本存在反倾销政策,但各特种胶情况不同,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及时间长短不一。本文将重点梳理三元乙丙橡胶、丁腈橡胶、丁基橡胶及氯丁橡胶反倾销政策情况。

中国市场特种合成橡胶反倾销政策存在已久,个别胶种已经执行17年之久;亦存在二十一世纪初提过反倾销调查申请但无疾而终的胶种。至2021年,中国特种合成橡胶主要胶种基本涉及反倾销政策。

1 特种合成橡胶反倾销历程

1.1 三元乙丙橡胶

2019年6月19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韩国、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存在倾销,国内三元乙丙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0年10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涉及美国、韩国及欧盟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具体保证金比率为陶氏化学公司222.0%、埃克森美孚公司214.9%、阿朗新科美国有限公司219.8%、美国狮子弹性体有限公司219.8%、其他美国公司222.0%、锦湖POLYCHEM株式会社12.5%、乐天玮萨黎司弹性体有限公司21.1%、其他韩国公司24.5%、阿朗新科荷兰有限公司18.1%、埃克森美孚化工法国公司4.7%、意大利玮萨黎司有限公司16.5%、其他欧盟公司31.7%。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存在倾销,国内三元乙丙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12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各家具体税点维持初裁决定,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0年12月20日起5年。

1.2 丁腈橡胶

2017年11月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7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经过8个多月的调查,终于在2018年7月16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裁定结果为: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存在倾销,国内丁腈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8年7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其中,对我国进口丁腈橡胶的主要生产企业韩国锦湖、韩国LG、日本瑞翁、日本JSR,所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分别为12%、15%、30%、18.1%。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自2018年11月9日起,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征收反倾销税中,韩国锦湖、韩国LG、日本瑞翁、日本JSR,所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12%、15%、28.1%、16%,实施期限自2018年11月9日起5年。

1.3 丁基橡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7年8月14日收到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

2018年4月19日,中国商务部公告称,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存在倾销,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决定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4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26.0%-66.5%)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2018年8月10日,中国商务部公告称,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存在倾销,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2018年8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征收反倾销税(23.1%-7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9年11月20日起对埃克森美孚公司和埃克森美孚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

1.4 氯丁橡胶

自2003年国内企业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以来,已经历时17年多,其中经过案件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调查延期6个月;2004年年底初裁及2005年年中终裁结果公布。之后经过期中及期终复审、公司名称变更反倾销税税率继承问题审查,最终调整至目前执行的反倾销政策。具体历程如下:

2003年9月8日,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内氯丁橡胶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5年5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0年8月24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49号公告,决定自2010年8月28日起,将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9.9%,东曹株式会社10.2%,昭和电工株式会社20.8%,其他日本公司43.9%。

2010年5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2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2011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21号公告,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氯丁橡胶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决定自2011年5月10日起,按照2005年第23号公告和2010年第4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3年7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5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将原产于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0.8%。

2015年12月25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68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由日本电化株式会社(Denka Company Limited)继承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DENKI 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20.8%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以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DENKI 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适用的43.9%反倾销税税率。

2016年11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62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由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ARLANXEO Deutschland GmbH)继承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11%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以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欧盟公司”所适用的151%反倾销税税率。

2016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18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于2017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19号公告,自2017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