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3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 2024/1735《净零工业法案》(NZIA)第25条在公共采购程序中的实施提供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面向缔约机构与缔约实体,用于评估采购程序中的可持续性与韧性贡献,且不影响国家援助规则与辅助性原则的适用。
第25条的适用以采购合同的主题事项包含NZIA第4条第1款(a)至(k)项所列净零技术为触发条件。适用范围与欧盟第2014/23/EU号、第2014/24/EU号及第2014/25/EU号指令一致,门槛值、排除情形及特定情形的判断以这些采购指令的规定为准。适用的法律以竞争邀请发出时或程序启动时有效的法律为准,框架协议则以框架协议下竞争邀请发布时的法律为准。对于工程合同与工程特许,净零技术“包含”于合同即可触发适用;对于其他采购程序,净零技术须“作为合同主题事项的一部分”。采购程序若分标段进行,则按标段逐一评估,不得以规避第25条适用为目的进行分标。
指导意见明确了三类强制性要求。环境可持续性最低要求依据第25条第1款,由委员会实施法规确立。委员会实施法规(EU) 2026/718已就风力涡轮机叶片的可回收性设定最低强制性要求,该实施法规自2026年6月30日起适用。第25条第3款适用于包含净零技术的工程合同与工程特许,要求缔约机构至少纳入以下三项附加要求之一:与社会或就业相关的特殊条件、证明符合适用网络安全要求的要求,或确保净零技术相关合同组成部分按时交付的特定合同义务。社会或就业条件应旨在对合同标的净零技术的制造产生积极的社会或就业影响,示例包括职业培训工时承诺、中小企业参与、道德采购、学徒义务,以及依据指令(EU) 2024/1760第5条第1款(a)至(g)项采取的社会与人权尽职调查行动。网络安全合规要求参照《网络韧性法案》,该法案自2027年12月11日起全面适用;在此之前,缔约机构应要求投标人证明符合国家与欧洲立法中适用的网络安全要求。按时交付义务应具体针对净零技术相关合同组成部分,涵盖规划、采购、安装与调试等环节,并可参照NZIA第26条实施法案第6条中的资格预审要求。
韧性要求依据第25条第7款,仅适用于欧盟对非欧盟国家存在高供应依赖的净零技术最终产品及其主要特定部件。高供应依赖的定义为两种情形之一:单一非欧盟国家占欧盟供应的50%以上;或单一非欧盟国家占欧盟供应的40%以上,且该份额在连续两年内平均增加至少10个百分点。委员会通过年度通信提供供应份额数据,缔约机构须查阅该通信,不得自行计算依赖度。第25条第7款(a)项规定,来自主导供应来源的净零技术最终产品价值不得超过50%;(b)项规定,来自主导供应来源的主要特定部件总价值不得超过50%。第(b)项适用于所有主要特定部件的合计价值,而非逐个部件评估。原产地依据《欧盟海关法典》(EU)952/2013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确定,采用自由证据原则,可接受的证明文件包括发票、产品标识、序列号、铭牌、原产地证书、提单、材料清单及工厂检验证书等。若承包商未提供证明原产地的相关文件,缔约机构应推定该产品或部件原产于欧盟存在高依赖的国家。委员会鼓励成员国建立符合韧性要求的净零技术产品“白名单”以降低行政负担。
指导意见还规定了第25条适用的例外情形,包括单一供应商、无合适投标或参与请求、成本差异不成比例,以及国际采购协议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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