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2025/1891号修正案,该修正案旨在修改(EU)2023/915号法规中关于鱼类和其他海产品中无机砷的最大限量。
无机砷是一种普遍存在于岩石、土壤和地下水中的金属元素,人类活动如工业排放和农药使用增加了环境中砷的含量。食品和饮用水是主要的接触砷途径,无机砷可导致肺癌、膀胱癌、皮肤癌和皮肤病变。
2009年EFSA(欧洲食品安全局)发表的意见指出,无机砷具有致癌性,并确定了不同人群的“基准剂量下限”(BMDL01)值范围为0.3-8μg/kg bw/day。2021年的科学报告确认了陆地食物对人体接触砷的重要性,并指出在某些国家,“鱼和其它海鲜”是成人无机砷摄入的明显来源。
(EU)2015/1006号法规已为某些陆地食品设定了无机砷的最大限量。基于最新的发生数据和EFSA 2023年的科学意见,考虑到慢性摄入无机砷与多种不良健康结果的关联,包括癌症风险,有必要进一步降低人口的摄入限量,因此决定为鱼类和其他海鲜设定最大限量。为此,(EU)2023/915号法规出台,包含新的无机砷最大限量。
(EU)2025/1891号法规修正案没有对所有鱼和海产品设定统一的限量,而是根据物种、部位和已知的砷富集能力进行了精细划分:
鱼类:大多数鱼类肌肉限量严格(0.10 mg/kg湿重),但对某些已知可能积累更高砷含量的物种(如鲨鱼、鳐鱼、安康鱼、比目鱼、黑线鳕、鲱鱼)设定了较高的限量(0.50 mg/kg)。
甲壳类:对常见的蟹、虾等设定了较严格的限量(0.10 mg/kg),对其他甲壳类为0.20 mg/kg,而对挪威海螯虾和岩龙虾则设定了允许更高的限量(1.5 mg/kg),反映出这些物种对砷的特定富集特性。
软体动物:扇贝限量严格(0.10 mg/kg),其他双壳类为0.50 mg/kg。头足类(如鱿鱼、章鱼)限量最严格(0.050 mg/kg)。
海盐总砷限量:保留了海盐总砷的限量(0.50 mg/kg),与其他部分区分管理。
该法规自发布之日起第二十天生效,并在整个欧盟成员国实施。
(EU) 2025/1891 是欧盟基于EFSA最新的风险评估,为保护消费者健康而采取的针对性措施。它首次为鱼和其他海产品中的无机砷设定了全面且分类细致的最高水平,标志着欧盟对砷污染管控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对公共健康、相关产业和国际贸易均将产生重要影响。
更多详情参见: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SPS/EEC/25_06347_00_e.pdf
据统计
2024年,中国向欧盟的18个国家出口海产品罐头5.04万吨,出口额2.21亿美元,最大出口品种为税号16041400的“金枪鱼及鲣鱼罐头”,出口量为4.61万吨,出口额为2.05亿美元。欧盟国家中,西班牙是中国海产品罐头的最大出口市场,出口量3.2万吨,出口额1.37亿美元;葡萄牙次之,出口量1.15万吨,出口额0.54亿美元。浙江为中国海产品罐头对欧盟出口的最大出口报关地,出口量4.44万吨,出口额1.97亿美元;福建次之,出口量2517吨,出口额892万美元;山东位居第三,出口量为2170吨,出口额983万美元。可见,欧盟的(EU) 2025/1891新规将对中国出口欧盟海产品罐头带来一定的影响,有关出口企业务必做好准备,严格把控原料中的无机砷污染限量,确保对欧盟出口顺畅通关。